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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

时间:2016-5-19 20:51:00   来源:   添加人: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规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00号)、《关于华中区域“两个细则”实施的补充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1〕260号)、《关于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华中电监市场价财〔2012〕5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调峰、无功调节、电量预测、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核定上网电价、在市州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企业(简称“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下同),包括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等。省调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发电企业在纳入“两个细则”考核、补偿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授权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发电企业的辅助服务统计、考核和补偿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五条 水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水位落差,通过发电动力装置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燃煤发电企业是将煤燃烧产生的热能,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是指利用煤矸石燃烧产生的热能或余热、余压、余气等能量,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生物质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农林生产加工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畜牧粪便、污泥等生物质,通过制备可燃气体、直接燃烧等方式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风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风力带动风车叶片旋转,通过增速机将旋转的速度提升,将风能转换成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光伏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用以生产电力产品的企业。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企业是指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使用燃气轮机、微型燃气轮机或内燃机发电,并利用余热单独或同时使用余热回收装置供热和使用制冷装置供冷的企业。

  第六条 峰平谷时段按国家批复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划分的时段执行。峰段为10:00—12:00,18:00—22:00;平段为8:00—10:00,12:00—18:00,22:00—24:00;谷段为0:00—8:00;比例为6:10:8。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按峰平谷时段进行统计、考核。

  第七条 发电企业峰段上网电量(简称“峰段电量”,下同)指在10:00—12:00和18:00—22:00期间的上网电量。

  平段上网电量(简称“平段电量”,下同)指在8:00—10:00,12:00—18:00,22:00—24:00期间的上网电量。

  谷段上网电量(简称“谷段电量”,下同)指在0:00—8:00期间的上网电量。

  调峰峰平谷上网电量比例(简称“峰平谷比例”,下同)是指以发电企业峰段电量为基数,平段电量、谷段电量分别与峰段电量相除计算的比值。

  即峰平谷比例=1:(平段电量/峰段电量):(谷段电量/峰段电量)

  第八条 并网运行的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九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基本调峰是指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鉴于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自动化设施及厂网技术协调现状,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以其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进行计算考核。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不超过当年基本调峰峰平谷比例(简称“基本调峰比例”,下同),视作发电企业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①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并且,②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当发电企业当月峰平谷实际比例超过当年基本调峰比例,视作发电企业未提供基本调峰服务。

  即:①发电企业当月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

  或,②发电企业当月谷段电量/峰段电量﹥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

  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视同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电网调峰。

  生物质发电企业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在非供冷、供热期内,可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但不得反调峰,即基本调峰比例为1:10/6:8/6。供冷、供热期及供冷、供热期间的辅助服务指标由年度购售电协议约定。

  水力发电企业、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基本调峰比例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风力发电企业在平段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不参与反调峰考核电量计算,谷段应尽可能不反调峰。根据风电发展对电网运行的影响,适时研究出台相应调峰考核标准。

  光伏发电企业不承担电网调峰义务,也不参与反调峰考核电量的计算。

  (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装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一般为0.85-1.0,水电一般为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0.97-1.0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