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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公布 将于6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时间:2016-1-21 21:42:00   来源:   添加人:admin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